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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什么原因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重婚行为,
其次是结婚双方存在法律禁止缔结的亲属关系,
最后则是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足法定婚龄。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被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其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因重婚而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来处理。当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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