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车主将车辆停放于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内,遭遇
盗窃或者遭受损坏时,若物业方面能提供
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由车辆本身问题所导致或是由于
消费者个人行为不当引发的,那么物业方将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若无法证明上述情况,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有义务的保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2.当车辆未停放在由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停车场内时,物业作为保管方,在其保管期限内,如果因其保管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保管物的受损乃至完全丧失,那么物业方应对此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保管为无偿性质时,若保管方能够证明自己并无重大过失,则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