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
商标所有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标于门头上是一种
侵权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
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为未获
商标注册人授权便任意在同一产品或相似产品上采用该商标,这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害,
违法者有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以下是五类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已登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他人已注册商标或销售、制造、制造的注册商标;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替换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
5.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
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