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有责任亲自出席庭审现场,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应当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若原告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且未于庭审期间准时出庭,法院可视为其自动撤销
诉讼请求,进行
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