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中国相关律政制度之规定,法院所生效的终本日期即为
当事人进入终本
执行程序的那一美妙时刻。终本案件乃法院执行阶段中对当事人在法定执行期内尽力采取各类执行手段,然而却仍未能圆满完成本案执行事务时,遭遇到的暂时性的结案
处理方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执行程序的终止并不等同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工作已经宣告彻底结束。即便执行程序已然结束,倘若发现
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话,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
恢复执行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