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乃典型属于行政合同之范畴者。究因此类合同系行政主体为实现
公共利益或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所达成之合意,且其主体间享有并承担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相关权利及义务,故并非属于
民法领域的民事合同。倘若
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有所异议,欲寻求司法
救济途径,应当发起针对征收行为的
行政诉讼程序,而非
民事诉讼事件的受理范围。据此,此类协议充分彰显了与行政合同相符的各项特点。在补偿协议经双方缔结之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前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据法定程序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