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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开发商签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吗

拆迁补偿协议乃典型属于行政合同之范畴者。究因此类合同系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所达成之合意,且其主体间享有并承担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关权利及义务,故并非属于民法领域的民事合同。倘若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有所异议,欲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应当发起针对征收行为的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事件的受理范围。据此,此类协议充分彰显了与行政合同相符的各项特点。在补偿协议经双方缔结之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前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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