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在
工伤事故中被评定为
十级伤残等级时,所享有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度将设定为七个月的个人月平均
缴费工资。而此处所涉及到的“本人
工资”概念则是指在
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里进行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水平。若此种情况下的个人工资超过了所在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的话,那么依据规定,应以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进行计算;反之,若其个人工资低于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以下,则应按照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比例进行相应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