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若酒店所提供的证供尚不足以彰显其卫生间设施已满足国家层面及产业界安全规范指标,亦未能证实该酒店在履行其安全保障责任过程中已经在合理范围之内做到应有的、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我们便有理由认定,该酒店在其安全保障职责方面无疑存有过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
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
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
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