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释候审的规定详细如下:
首先,执行机构必须是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实施;
其次,对于批准实行保释候审的人员,必须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再者,在保释候审期间内,被保释候审的人员不允许未经执行机构许可而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也禁止以任何形式限制他人进行举证,严禁
销毁证据材料、串通口供以及制造
虚假证言等
违法行为,同时必须随时保持可联络状态待命;
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罪行达到
犯罪标准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保释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对于被
监视居住的人员而言,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后,在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有关侦查、
起诉和审判程序不应受到影响而停止。保释候审的具体情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处罚的;
其次,对于可能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人员,只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便满足了保释候审的条件;此外,如果一个人被有理由认为构成严
重犯罪并需要
逮捕,但是因为患上严重疾病等因素而导致无法
羁押,则可考虑准予保释候审;同样地,在应该逮捕的前提下,但却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人,亦属保释候审范畴之内;
还有一种情况是已经依法以
拘留方式对待的嫌疑人,经过详细讯问和严格审核之后,若认为仍需逮捕然而
证据又不足够充足的,那么就可以考虑发出保释候审指令;
最后是针对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设在法定的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的司法流程中,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结束处理事项,且经评估通过保释候审的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话,那也可以批准保释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