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公证事宜通常遵循由
当事人居住地点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进行
管辖的原则,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监护协议公证亦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协议书签署地的公证机构负责处理。
申请人必须以自身名义亲自向具有相关
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不得授权他人
代理此项事务。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务必如实、准确地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并随附如下必备资料备审:
1.申请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2.能够证明其与
被监护人之间亲属关系的
证据;
3.被监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综述;
以及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起到了前往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的原因的证明材料等等。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