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的分配事宜,应参照如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分析与处理:
1.若该婚前房产仅仅是由单一一方独立购置的,那么此房产便可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不予参与分割;
2.倘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有签署不动产
买卖合同的行为,并且选择以个人财产来支付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婚后则通过夫妻共有的收入来
偿还贷款,最后在
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为首付款支付方的话,在离婚
诉讼期间对这部分不动产的分配问题,夫妻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提交至人
民法院作裁决,裁定该不动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尚未清偿的贷款应视为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