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代
签合同系在受托
代理的环境下签署,则被
代理人均须负相应之责;
反之,倘若
代签人并无
代理权限,且被代理人亦未能事后承认该等代签行为,则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若另一方
当事人有充分理据相信代签人为具备签约权力之人,则被代理人应就此种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