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毁灭伪造
证据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归纳出以下四个要点:
第
一,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
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而针对的具体对象,则是
刑事诉讼中的相关
当事人。
若被告人并非针对当事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是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特定人士实施毁坏、伪造证据的行为,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
二,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上,本罪主要展现为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第
三,本罪的主体是无特殊限定的一般主体,即凡已达法定年龄十六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者。
第
四,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属于
故意犯罪,即
行为人在明知对方系案件当事人的前提下,依然出于某种动机,意图通过提供协助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有利影响。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
一,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