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由法院判定了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适宜的情况下,
当事人仍然有权申请变更此项决定。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法院予以重新审查并酌情
变更抚养权的因素:
首先,当原先的
抚养方由于身患重病或者因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时;
其次,如果原抚养方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等不堪入目的行径,亦或是其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再者,如果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自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且该方具备充足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出现了其他具有法理依据的原因,促使抚养权无人归属的状况发生改变的话。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