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期间,同样允许
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解除了
合同关系。
此外,当约定的解除合同事项出现时,赋予该权利的一方当然也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来终止
合同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仍旧有权解除合同:
(1)因其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实现其既定目的;
(2)在于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其中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声明或通过其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不尽义务、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的态度;
(3)对于承诺了主要债务的另一方,经过催告之后,如果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应尽义务;
(4)另一方若以慢待、拖延等方式办理应尽债务或者其他
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得协议签订的初衷无法实现;
(5)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