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期间之约定乃依据
债权人和保
证人间的自由议定而成。
若该期间早于主
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结束,则应视其为未进行任何约定;
如未有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那么此
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得以实现当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即债权人和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表述含混时,该期间将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偿还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