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观点中,无论父女双方如何精心制定断开彼此间亲属关系的协定书,此类文书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故而,法律并不认同或支持所谓的
收养与被
收养人间的血缘亲情割裂动作,即便双方已就此签署了解除所属关系的契约书;
更进一步地说,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天然亲情所建立起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或消失。
当子女尚未步入成年期之际,父母依旧是他们的法定
抚养者;
直到父母晚年时光,子女始终是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
赡养父母的
责任主体,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终止与对方的亲子关系。
甚至在下级关联的养父母子女间,
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唯一合法的方式去确认并终止他们的关系,仅以签署
断绝关系的协定作为解决办法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