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集体土地转让协议被判决宣告无效时,如果协议中的对方
当事人主张押金的返还请求,应依据法律予以适当处理;
相对地,若不持有此权利的一方提出此种要求,则应按照法律程序退还其原本收取的所有款项。
首先,在转让行为未能得到有权部门认可或未获得持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已
签署合同但未实际授与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无条件地将相应的金额归还;
其次,对于已完成转账付款并被赋予了相关权利的
受让人而言,其应依法交还由自己持有的集体
土地使用证;
最后,即使协议签订后双方事实上已经获得土地使用证,也只有在取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明确许可之后,该转让协议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