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以单位为
犯罪主体实施票据诈骗行为且涉及
数额较大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首先,针对
行为人故意使用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的情况,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其次,若行为人明知是已被宣布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仍予以使用,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再次,若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行为人签发
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意图以此方式骗取财物的,也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最后,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进行
虚假记载,从而骗取财物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