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者,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须处以
罚金;
若
数额巨大,则应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若
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则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