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发生在动物饲养过程中的
侵权事件的法律责任归属,所实行的原则乃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当动物因为被我们人类饲养而对其他个体或群体带来伤害时,无论是有意行为还是无意之举,动物的看管者或管理者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假如受到侵害的对象是蓄意行为,作为本次事故责任方的动物看管者或管理者可以对此情形进行抗辩,以此来避免自己的相关责任。
若不幸为重大过失情况,根据这一政策,我们可以适当减轻动物看管者或管理者的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