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地下
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享有。
在大多数情况下,地下埋藏物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倘若对发现者私自处理该等物品不予干涉和约束,不仅仅可能引发诸多
邻里纠纷,更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发掘出地下埋藏物之后,通常无需履行公示程序,而是直接将其视为国家专属财产。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