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构成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
虚假信息罪:
其一,本罪的
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法人组织;
其次,
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关于期货交易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会侵害众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呈现出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次,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财政经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同时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在实际的
犯罪行为中,必须存在编制和发布足以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制造市场恐慌、对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的虚构、不实信息,这就是本罪的客观显著特征。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