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
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彼此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其中,工程总承包(EPC)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且专门从事此类业务的主体公司,接受房地产商的委任并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全面承担起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乃至正式运营前的测试调试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或者其中数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这种服务方式要求其直接对委托方即房地产商承担责任。
而施工总承包则是指从房地产商或者工程总承包商那里接受到投资资金以及详细的施工图纸后,负责统筹并推进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各项具体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同时,总承包商还需对其所选择的分包商所完成的施工质量向房地产商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