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以至于对业主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困扰和影响,那么业主有权拒绝接收该物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合理的修缮工作;若该房屋的质量状况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亦或是经过修缮后仍然无法达标,那么业主可以考虑要求解除房屋
销售合同,同时依据
合同条款主张相关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