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程序:如遇
拆迁房主或被拆迁房主,以及拆迁房主和租房者在补偿安置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争议发生,则应依照《
拆迁条例》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定请求。
2、法定
诉讼途径:若拆迁当事方对于最终裁定结果不满意,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上次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级别的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