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地补偿的争端一般应由上级政府部门负责解决,
当事人有权就此提出复议请求或提起
行政诉讼以寻求公正裁决。对于涉及到单位间的纷争,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而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妥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