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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不是必须逮捕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强奸罪是这类涵盖了可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处罚犯罪事项范畴中颇为突出的一种罪行。倘若此类嫌疑犯在掌握确凿犯罪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仍然表现出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以及公共秩序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存在着销毁、篡改重要证据、阻挠其他证人提供证言或串通口供、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报复、甚至意图自杀或逃离现场等严重的社会危险倾向,那么他们理应受到逮捕的惩戒。此外,若嫌疑犯曾有过故意犯罪的前科或身份尚未明确,同样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对于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来说,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原则上都应该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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