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强奸罪是这类涵盖了可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
处罚的
犯罪事项范畴中颇为突出的一种罪行。倘若此类嫌疑犯在掌握确凿
犯罪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仍然表现出可能继续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以及
公共秩序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存在着销毁、篡改重要证据、阻挠其他
证人提供
证言或串通口供、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报复、甚至意图自杀或逃离现场等严重的社会危险倾向,那么他们理应受到
逮捕的惩戒。此外,若嫌疑犯曾有过
故意犯罪的前科或身份尚未明确,同样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对于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来说,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原则上都应该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