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在接受医疗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由于错过工作机会而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这其中既包括
医疗费用,也包括
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等。
2.当受害者因为事故伤害而导
致伤残时,
侵权方除了要对前述第1条中提到的所有相关费用进行
赔偿外,还必须承担起支付受害者因生理需求增长所需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其失去劳动能力及获取收入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这其中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
3.若受害者不幸离世,那么除了按照前述第1条的规定进行赔偿之外,侵权方还需承担起支付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者
家属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如果受害者或死者的
近亲遭受了
精神损害,他们还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5.对于
财产损失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