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家居中发生的水管漏水问题,现作如下定责阐述:
首先,对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负责首次且有限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若非人为因素所致的漏水现象,则该房产开发公司应当负起全面
赔偿之责;
其次,物业应尽到应有的维护义务与监管职责,若因物业疏于管理或未能及时处理隐患,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则物业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若涉及的住宅已经超过其保修期,且各
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或
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过错行为),例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而引发的漏水事件,此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形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维护成本,具体比例可大致确定为每人负担一半;
最后,如系由于住房业主或承租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漏水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