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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第十五天还是十六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所适用的拘留期间为十五天。
强制执行作为人民法院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自身义务的人。
当法院所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当事人违法逆袭时,受害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倘若当事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未出现任何新情况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仅会给予其适当的警告,而非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严厉措施。
然而,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定且情节相当严重,他们不仅可能面临司法拘留,更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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