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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双方证据交换

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在预定的开庭日期之前,将各自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呈现的证据资料相互开放披露,以便进一步确认并完善相关证据文件,从而明确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主题和焦点所在。而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后,各方当事人理应对等地在法庭调查环节向彼此展示所掌握的证据,以供对方进行准确的验证与评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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