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房屋交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时,购买方可首先选择同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期开发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若房屋质量瑕疵无法通过修复手段予以解决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仍然无法满足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以弥补购买方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