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能否进行
退房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当全额付款购买的房屋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虽然已经交付却经过核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交付之后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甚至在
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将房子转售于他人或是未经许可私自设定
抵押至其他方等状况发生时,
购房者是具备相关权利申请退房的。也就是说,如能出示足够
证据表明卖方存在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例如
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予
解除合同事项,则可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在此种情况之下,即使解除合同也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房者仅是由于对房屋的退意而提出退房请求,那么一般情况下,这种愿望很难得到满足。毕竟,在实际操作中,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视为事实成立,没有正当理由的退房行为便构成了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