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产生的纷争,主要有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首先,对于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通常会由相关
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来加以解决;其次,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出面进行调解;再者,如果是单位间的土地争议,则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30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