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所产生的各类
纠纷,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四种主要方式来进行妥善处理:首先,协商谈判法;接着,调解斡旋法;再次,
仲裁裁决法;而最后,
法律诉讼法则。在这些解决路径中,我们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协商谈判法。在这份
合同关系依然稳固的前提之下,合同的双方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去沟通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在一个和谐友善的环境里,妥善地处理好所有的纠纷。毫无疑问,这是最理想也是最优的解决方案。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调解斡旋法。如果经过双方的努力,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甚至是双方都是国有的企业,他们都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上级领导部门必须要有一个公正明确的立场,以明辨是非为原则,不能把行政措施牵扯进来,更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合同的
当事人也有权利向合同监管机构、
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等机构提出调停的要求。再者,我们要谈到的是仲裁裁决法。当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协商无果后,并且都不愿意申请调停的时候,他们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是在纠纷发生时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最后,如果合同文本中没有设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有权选择将
合同争议提交给
公诉机关进行审理,并寻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解决途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
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