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通知被授予之后,倘若
招标方作出重大变更偏离了原有的中标决定,或者是中标者主动放弃这个项目的操作实施权,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信。
对于已经被政府机关认定为中标者的人,他/她不能够任意地把这个中标项目
转租给其他人或组织,同样地,也决不能将这个中标的整体方案予以肢解,然后再分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法签约的约定,或者经过
招标人的书面许可,这个中标者是可以把中标项目中的一些不是主体工程、不是关键工程的子项工作分包出去,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士或机构完成这些工作。
但是,那个接受这个服务分包的人也需要具备同等或者更高的资历条件,并且严禁二度进行供应商的分拆转移行为。
作为中标者,无论是对租赁出去的子项项目,还是对剩余的整个项目,都应该承担起主要的法律责任,而接受分包的人则要为这部分的分包项目负起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