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时,总
承包商和分包商均须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
若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法律主体需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有权请求部分或所有的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而对于连带
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则需依据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确认;
如若难以准确界定责任大小,可采用平均分担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某位实际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其应尽的责任超出了自身应负担的份额,便有权力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
追讨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