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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现行工程预付款相关法规的详细规则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需遵循以下准则:
(1)对于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其预付款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原则上预付比率界定为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不宜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对于规模庞大的建设项目,可视其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的分年度投入情况,逐步进行预付。
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具体实体及非实质性损耗部分在合同里应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分配比率。
(2)当承包方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时,发包方应该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确保不晚于预定的开工日期之前的七天内预先支付工程款项。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预付款项,承包方可以选择在预付款到期日过后10天内书面请求发包方支付,若发包方收到请求后继续拒不支付,承包方可在发送请求书后的第14天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并在收到预付款应付款之日起,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无论是预付还是已申请预付工程款,均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抵扣方式,并且该笔费用将通过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
(4)针对未能签署合同或者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无权预付任何工程款项,亦不能用预付款作为借口挪用资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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