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后,最快可在自完成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就可顺利获得
离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日内,无论哪一方向其所在的民政部门提交撤销申请,都可以被视为申请失效。
这也即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三十天的冷却期"。
然而,倘若满了三十天的时间限制,自第三十一天起至第六十天这段期间,男女双方均需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如若夫妇两人选择以自愿为基础进行
离婚,则需要签署一份详细完整的
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自向指定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若确认双方满足离婚条件,那么只需经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便可成功取得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