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者无法行使
继承权。
继承权是以实体权利为依托的,当实体权利主体不再存在时,涉及到此方面的继承权亦告终结。
继承权的起算时点是在被
继承人过世的那一刻,那时仍然存活的继承人才有资格享受此项权益。
而针对已然离世的子女所预留的
继承份额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确立了
代位继承制度规则,即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则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亲属有权代表他们进行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对其法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继承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