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中优先权这一重要概念,我们需要明确其属于通常被称作的“除斥期间”而非
诉讼时效类别的范畴。
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从理论上深入理解并准确应用。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
承包方应当知晓他们拥有一项为期六个月的特殊权力——即行使优先权,这是从建设工程正式完工或按照合约规定的完工日期起算的。
该时期的结束标志着
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而这种支配权通常适用于该工程的折价或是拍卖所得的款项。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