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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作为机动车辆停泊之地,亦或是区域规划范畴之内的公共空间、公用设备设施及物业服务辅助用房等资产,其所有权均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应机构等,在利用业主体共有的公共资源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中,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后,剩余款项也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故,在住宅小区内,对于占用公共区域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扣除合理运营开支后,该利润理应由全体业主分享。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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