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刑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申请采取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除此之外,对于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在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已被
判刑的罪犯是否仍可适用取保候审。通常而言,一旦罪犯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刑罚,便会立即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将不再适用。因此,除非存在其他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形,否则在服刑(即执行刑罚)之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再适用取保候审。综合上述分析,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在服刑之后,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再
申请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