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尚未超过法定
羁押期限之内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等候法庭判决期间不再试图逃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同时也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需支付金钱,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要求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避免其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支付
赔偿金,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有可能涉及到支付一
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