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生儿在降生过程中出现了肢体畸形,且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对此负有过失行为,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
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均属于为了医治以及快速恢复所必要的开支;
同时,也要负责赔偿因为
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
如果对患者造成了永久性的
伤残,医疗机构也需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及
残疾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