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场合,若无双方
当事人另行约定,则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盖公章或者按下手印的实际发生地域作为
合同生效的基准地点。
而对于那些未采纳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合约的事件,承诺生效的地点便被视为该合同所对应的
法律关系成立的地点。
至于使用数字电子文档(如传真、网络)
签订合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协定了合同生效的特定地点,便按照协议加以执行。
倘若并无此类约定,那么接收者的主要经营场所将被视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地方;
如果接收者并不具备一个具体的主要经营场所,那就应当依据接收者的法定居住地址来确定合同有效性的地域范围。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