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以下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
解除合同:
首先,当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达到合同预设的目的时;
其次,若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中有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的行动展示其将不履行主要
债务;
再者,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且经过及时有效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约;
接着,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实施了其他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如果法律对此类情况另有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