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中
代理人签字的
法律效力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如存在合法委托授权,即须经过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被代理人同意
代签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此项行为,同时还需考虑到代签人所拥有的授权范围。
若代签人逾越了授权
代理的权利范畴,则可能会被认为是
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此时便需得到被代签人的确认方能视为有效合同;
2、若未获委托授权,则属无权代理行为。
对于此类无权代理人的代
签合同行为,要审查该代签人是否在
签署合同时向对方
当事人展示了其有权力
签订合同的相关凭证或权限证明等材料,如果确实有这样的情形出现,那么这种无权代理的代签合同行为将可以被判定为表见代理,产生有效的代理效果。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