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不经许可不能擅
自离开其实际居住的城市或县级区域。倘若他们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任何变化,都应该在收到变动通知的24个小时内,将最新情况立即汇报给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执法机构。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个人调整了他们的临时居留地点,他们就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迅速向执行机构报告,以确保执行机构能够根据新的暂住地址,继续执行与取保候审相关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是涉及到
取保候审期间的居住地点变更问题,都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严格履行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