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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暂住地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不经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其实际居住的城市或县级区域。倘若他们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任何变化,都应该在收到变动通知的24个小时内,将最新情况立即汇报给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执法机构。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个人调整了他们的临时居留地点,他们就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迅速向执行机构报告,以确保执行机构能够根据新的暂住地址,继续执行与取保候审相关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是涉及到取保候审期间的居住地点变更问题,都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严格履行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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